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0號
CYDV,106,訴,180,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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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號
原   告 李珈丞即永順當舖
訴訟代理人 杜玟嬅
被   告 何廷琰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廷琰戶籍雖設於嘉義縣○○鄉○○村○○街00號 ,有個人戶籍資料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然查,其住所 卻設於桃園市○○區○○街000 號2 樓,為兩造所不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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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