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6年度,1號
CYDV,106,親,1,20170324,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親字第1號
原   告 唐亮穎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吳佳融律師
      王漢律師
被   告 唐永祥  (現應受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6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昌國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明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