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林百藝
被 告 林明洲
林明潪
林淑女
林淑妙
林淑娟
林素碧
林岫加
林昭良
蔡正達
蔡佩芬
蔡佩玉
蔡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此項規定,包括共有物及公同共有物
分割訴訟在內,在分別共有,應以原告就共有物之應有部分計算
其價額;在公同共有,應以原告就公同共有物所占權利之比例計
算其價額。查坐落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之土地為兩造公
同共有3 分之1 ,原告請求分割為分別共有,又上開土地面積為
4,892.85平方公尺、106 年度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570 元,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2,964元(計算式:4,892.85平方公尺×57
0 元×1/3 ×1/10=92,964,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