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7號
CYDV,106,補,117,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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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7號
再審原告  高嘉孺
再審被告  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13,032 元,應徵得裁判
費新臺幣5,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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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