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4號
CYDV,106,補,114,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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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4號
再審原告  伍阿路
訴訟代理人 伍于坤
再審被告  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燕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間請求遷讓
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所為之102 年
度原簡上字第1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3,153 元【註:
系爭坐落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鐵皮木造建物(
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0號)之面積為117.96平
方公尺,依據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於102 年3 月1 日民事
陳報狀及所附嘉義縣100 年度辦理土地徵收各項補償費查估基準
,本件系爭建物面積117.96平方公尺,依照嘉義縣100 年度辦理
土地徵收各項補償費查估基準補償金額應為52萬3,153 元,依此
標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萬3,153 元(參本院101 年度嘉
簡字第550 號卷宗第94至101 頁)】,應徵得第二審再審裁判費
8,595 元(另參本院102 年度原簡上字第1 號卷宗第10至11頁)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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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