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6年度,223號
CYDV,106,繼,223,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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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林詠育 
法定代理人 林巧凰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鄧清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0鄰
  ○○路000號附1)於106年2月10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鄧清福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鄧清福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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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