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1號
CYDV,106,消債清,1,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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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音禎即劉禧霓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羅文彬
      沈吉本
      黃翠瑤
      張吉祥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音禎即劉禧霓自中華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復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 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 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 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協商成立者,應以書面 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協商不 成立時,應於七日內付與債務人證明書。同條例第151 條第 1 項、第2 項、第151 條之1 第4 項亦定有明文。再按債務 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 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0條、第83條第 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債務協商,惟協商 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 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



院聲請清算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 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駁回清算聲 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與法尚無不符,應予准 許。
三、末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本件清算之聲請,業經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清算程 序,爰依前揭規定,命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27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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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