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358號
TNHM,90,附民,358,20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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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壬○○○
   被   告 乙 ○ ○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一六九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己○○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給付原告 壬○○○、辛○○、丁○○、子○○、癸○○、庚○○各五十萬元,並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台南市立醫院院長即被告乙○○、主治 醫師鐘國謀、住院醫師丑○○、護士戊○○、甲○○、丙○○應注意至黃昭安之 病房加以檢視病床之損害情形,並就黃昭安使用之病床施以暫時補強之工事,以 防止黃昭安自病床上跌落,矧被告等能注意而疏未注意補強之工事,致病患黃昭 安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其妻黃謝綉娥照料熟睡中翻身 ,然病床護欄有上開損壞致未能承受黃昭安之重量而下陷,使黃昭安跌落病床, 因而受有左額頭及臉部裂傷等傷害,並因而於八十四年五月十日不治死亡,被告 等均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自應依民法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爰求為判 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 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 度自字第四六五號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 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 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黃 三 哲
法官 王 浦 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蔡 振 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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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