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56號
CYDV,105,重訴,56,20170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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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友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介原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天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泰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62,392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 94,60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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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力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