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輔宣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代 理 人 陳慧琴
相 對 人 沈自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沈自強(男,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七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嘉義縣縣長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沈自強之輔助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沈自強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主管機關,相對人於民國100年7月 22日經身心障礙鑑定患有輕度智能障礙,生活技能如購物、 切菜、備餐、家務整潔、簡易計算等均需他人從旁指導,故 相對人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 能力顯有不足。然相對人母親葉桂英同為身心障礙者,現於 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慢性精神科病房住院中;相對人父 親沈鋒於105年8月8日死亡,致相對人及其母親安置照顧、 費用繳納及繼承遺產等問題均無人處理,爰依民法第15條之 1、第1113條之1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77條之規定,聲請對 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並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 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 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 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 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 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 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 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 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5條之1 、第111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準用第1111條及第1111條之1 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嘉義縣社會局社會工 作人員訪視報告、戶籍資料、身心障礙證明查詢作業結果各
一份為證。而本院於106年1月12日會同鑑定人即嘉義基督教 醫院精神科趙星豪醫師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相對人能正 確回答自身年籍資料、身處處所、現今年分、時間、就讀學 校,僅無法回答簡易算數問題,而鑑定人就相對人之精神狀 況為鑑定後,鑑定結果認:相對人自幼發展較一般人遲緩並 經心智評估結果鑑定為輕度智能不足,在鑑定時意識清醒, 對人時地定向感均正確,但注意力較差,短期記憶力、計算 能力亦有缺損,相對人目前是因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有本院106年1月12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勘驗 結果及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輕度智能不足致其注意力較差 ,其因短期記憶力、計算能力缺損影響日常生活之理解及判 斷,足認相對人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 足之程度,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相對人既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本院自應為其選定 輔助人。查相對人未婚,父親沈鋒已經死亡,母親葉桂英因 智能障礙重度住院於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亦經本院以 105年度監宣字第346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最 近親屬即相對人外祖父母葉昭男、葉楊珠年事已高,生活尚 需他人從旁照顧,而相對人舅舅葉福松表示相對人母親自結 婚後便不曾與娘家聯繫,亦無意願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等情 ,有戶籍資料、105年11月24日嘉義縣社會局社會工作人員 訪視報告、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346號民事裁定等件在卷可 參,是本件已無適當之親人可任相對人之輔助人。而相對人 設籍於嘉義縣,且聲請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乙情,有 本院106年1月12日勘驗筆錄在卷可佐,本院審酌上情,認聲 請人為身心障礙者之地方主管機關,轄下之嘉義縣社會局長 期經辦各項社會福利業務,經驗豐富,並有眾多學有專精之 社會工作人員從事相關業務,對身心障礙之人提供保護、服 務及照顧等事務最為熟悉,故由嘉義縣縣長擔任相對人之輔 助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上開規定,選定嘉義 縣縣長(現為張花冠)為受輔助宣告人沈自強之輔助人。另 上開嘉義縣縣長職務若有變動更易時,應以斯時在職之人為 受輔助宣告之人沈自強之輔助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