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06號
CYDV,105,訴,706,20170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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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6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被   告 郭松連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王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 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五項間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 從判決理由中本院已就原告所請求金額判斷應准許及不應准 許者,既未全部准許原告所請,卻漏於主文欄中諭知原告其 餘之訴,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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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