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2號原 告 陳怡婷 翁罔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被 告 翁添貴訴訟代理人 陳麗嬌被 告 王蔡金珠 王駿業 王駿玉 翁王秀琴即翁章奇之繼承人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被 告 翁明風即翁章奇之繼承人 翁高健即翁章奇之繼承人兼上二被告訴訟代理人 翁靖茹即翁章奇之繼承人被 告 翁溪圳 翁張秀鸞即翁溪華之繼承人 翁泓易即翁溪華之繼承人 翁譯至即翁溪華之繼承人上列四被告訴訟代理人 翁慶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說明:(一) 被告各係於何時收受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二)有何證據可證明被告翁溪圳、翁張秀鸞、翁泓易、翁譯至為系爭編號C之磚木造石棉瓦房屋與編號C1之磚木造房屋之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與被告翁王秀琴、翁明風、翁靖茹、翁高健、翁張秀鸞、翁泓易、翁譯至為系爭編號B之磚木造房屋、編號B1之磚木造房屋之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等事實。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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