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42號
CYDV,105,訴,442,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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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2號
原   告 陳怡婷
      翁罔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被   告 翁添貴
訴訟代理人 陳麗嬌
被   告 王蔡金珠
      王駿業
      王駿玉
      翁王秀琴即翁章奇之繼承人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被   告 翁明風即翁章奇之繼承人
      翁高健即翁章奇之繼承人
兼上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翁靖茹即翁章奇之繼承人
被   告 翁溪圳
      翁張秀鸞即翁溪華之繼承人
      翁泓易即翁溪華之繼承人
      翁譯至即翁溪華之繼承人
上列四被告
訴訟代理人 翁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說明:(一) 被告各係於何時收受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二)有何證據可證明被告翁溪圳翁張秀鸞翁泓易翁譯至為系爭編號C之磚木造石棉瓦房屋與編號C1之磚木造房屋之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與被告翁王秀琴翁明風翁靖茹翁高健翁張秀鸞翁泓易翁譯至為系爭編號B之磚木造房屋、編號B1之磚木造房屋之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等事實。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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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