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顏杏娟
被上訴人 李友琳
兼前開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小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可得
之利益為準,計算式:1,205,999-705,999=500,000),應徵裁
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