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惠卿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賴明通
賴明在
賴國勝
賴燕清
賴錦章
賴錦燦
賴錦洲
賴敬坤
賴清一
賴曜朋
賴曜益
賴曜堂
賴欽德
賴仕偉
賴長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 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87 元【計算式:47,512,194
1/51 1/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