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86號
CYDV,105,訴,286,2017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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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惠卿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賴明通
      賴明在
      賴國勝
      賴燕清
      賴錦章
      賴錦燦
      賴錦洲
      賴敬坤
      賴清一
      賴曜朋
      賴曜益
      賴曜堂
      賴欽德
      賴仕偉
      賴長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 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87 元【計算式:47,512,194
1/51 1/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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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