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翁永真
被 上訴人 富甲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耀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6 年3 月13日送達於上訴 人,然上訴人迄今尚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