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50號
CYDV,105,訴,250,20170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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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翁永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甲天下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3,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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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