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107號
CYDV,105,簡上,107,20170310,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陳日源
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日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主文欄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