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國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旺靈
被上訴人 姚玲玲即新綠意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46,081元(718497-472416),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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