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明傑即江明珀
代 理 人 陳國瑞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清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可稽。債務人 主張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56,715元「計算式:『661, 113元+670,025元+692,909元+(62,325元+51,883元+54 ,802元+58,352元+65,163元+63,726元+57,894元+69,6 41元+55,634元+55,840元+55,094元+47,929元)』÷48 月=56,7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經參閱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債務人所提出之105年1月至同年12月 薪資明細表,堪認債務人上開主張應為可採。又債務人之子
每人每月領有兒童生活補助2,695元,此有嘉義縣社會局106 年1月13日嘉縣社救助字第1060008956號函附卷足憑。綜上 ,債務人每月收入為70,190元「計算式:56,715元+2,695 元×5人=70,190元」。
(二)查債務人父親於26年6月出生,103年、104年度無所得資料 ,財產總額僅197,283元,此有戶口名簿影本、債務人父親 103年、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 ,再查,債務人母親於27年10月出生,中度肢障,103年、 104年度無所得資料,亦無財產資料,此有中華民國身心障 礙手冊影本乙紙、及債務人母親103年、104年度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憑,則債務人之父、母均有受 扶養之必要。復查,債務人育有五子(分別於91年10月、94 年5月、97年6月、100年3月、103年1月出生),此有戶口名 簿影本在卷存查,是其子均尚未成年,亦須債務人扶養。(三)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費用: 1、債務人主張其每月行動電話及網路月費650元、交通費300元 、醫療費100元、服裝費250元、理髮費100元、伙食費5,250 元,尚屬合理必要,應予准許。又債務人主張房租7,000元 、及供全家使用之水費750元、電費1,200元、瓦斯費1,000 元、市內電話250元、寬頻網路月費450元、民生必需品(清 潔、衛浴用品)1,000元、家用電器及居家設備維修更新處理 費1,000元、機車強制險、燃料費及機車維修保養費450元, 均尚在合理範圍內,此部份費用亦應予認列。
2、衡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11,448 元,及審酌現今社會物價及日常生活開銷均呈上漲趨勢、又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長達六年,暨考量債務人父、母每月領取 之津貼、補助,及債務人與其手足應共同負擔父母扶養費用 ,則債務人主張其每月負擔父親扶養費2,500元、負擔母親 扶養費3,500元,尚屬合理範圍內,應予准許。 3、債務人主張每月負擔五名子女扶養費合計35,400元(包括伙 食費、服裝費、醫療費、理髮費、教育費用等),平均每月 負擔每名子女扶養費7,080元(即35,400元÷5人=7,080元) ,經衡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 11,448元,及審酌現今社會物價及日常生活開銷均呈上漲趨 勢、又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長達六年,則此部份費用尚在合理 範圍內,應准予認列。
4、債務人主張每月支付配偶家事處理費6,800元: 由於債務人配偶需同時照護中度肢障的婆婆及尚年幼之五名 子女,且債務人配偶因心室上部心搏過速而急診,後續仍宜 追蹤檢查及治療,此有臺中榮總嘉義分院急診病歷摘要、臺
中榮總嘉義分院106年2月16日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 附卷可參(附於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卷宗),是債務 人配偶無法外出工作,而由債務人每月支付家事處理費6,80 0元,亦符情理,此部份費用應予認列。
5、綜上,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合計為67,950元「計算式:債務 人個人行動電話及網路月費650元+交通費300元+醫療費 100元+服裝費250元+理髮費100元+伙食費5,250元+房租 7,000元+水費750元+電費1,200元+瓦斯費1,000元+市內 電話250元+寬頻網路月費450元+民生必需品(清潔、衛浴 用品)1,000元+家用電器及居家設備維修更新處理費1,000 元+機車強制險、燃料費及機車維修保養費450元+父親扶 養費2,500元+母親扶養費3,500元+五名子女扶養費35,400 元+配偶家事處理費6,800元=67,950元」三、債務人每月收入為70,19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67,950元後 ,餘2,240元(即70,190元-67,950元=2,240元),則債務 人提出每期清償2,240元,以一個月為一期,合計清償6年之 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161,280元,總清償成數達5.7084% ,堪認其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 ,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四、依債務人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且查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 案。又債務人對各債權人每期應清償金額應更正為附表(一) 所示。再者,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 費觀念,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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