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45號
CYDM,106,聲,245,2017030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駱金慧
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駱金慧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駱金慧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 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過失傷害 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刑,均 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又其中附表編號1 、3 所示部分,係得易科 罰金之罪,編號2 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 受刑人之執行筆錄在卷可考。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過失傷害 │
│ │ │ │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有期徒刑8月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 │元折算1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05月14日 │105年05月15日 │105年03月07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25號 │字第725號 │第5572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416號 │ 105年度訴字第416號 │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34│
│事實審│ │ │ │ 7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08月24日 │ 105年08月24日 │ 105年11月16日 │
├───┼────┼──────────┼──────────┼──────────┤
│ │ │ │ │ │
│ │法 院│ 南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218 │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34│
│判 決│ │ │ 號 │ 7號 │
│ ├────┼──────────┼──────────┼──────────┤
│ │判 決│ 105年10月25日 │ 105年12月08日 │ 105年12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