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黃林貴美
被 告 張文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嘉交簡字第三七七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黃林貴美對本院106年度嘉交簡字第377號,被告張文 宗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