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6年度,2號
CYDM,106,交訴,2,2017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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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國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4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一○六年度交訴字第二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對趙國棟所涉過失傷害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國棟因過失傷害、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前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以106年度交訴字第2號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被告所涉過失傷害 部分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 是原裁定關於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張佐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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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