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珉
陳政緯
葉金景
周奕宏
周耀沅
上列被告
選任辯護人 許哲涵 律師
被 告 盧思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 年
度偵字第2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佳珉等六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吳佳珉等六人均自白犯罪,並同意改 依簡易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