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64號
CYDM,105,訴,164,2017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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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沛蓁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
偵字第968、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日由受命法官獨任對林沛蓁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沛蓁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2月20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6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 ,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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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