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5號
NTDV,106,重訴,15,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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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陳淑惠
      王世雄
      王春妮
      王華旎
      王世杰
被   告 蔡國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兩造間返還土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6 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6 號裁定命原 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896 元,逾 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2 月1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份、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 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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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