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李順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崇欣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
院104 年度訴字第134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 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4 號確認土 地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案件)於民國105 年5 月11 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已強烈說明坐落南投縣○○鎮○○段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本來就是冤案,且其中有筆土地 是捐出作為道路、消防等使用,如今卻被民事執行處拍賣, 並無道理。爰聲請准予交付105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法 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系爭案件所涉及之爭點在於兩造所爭執之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是否存在,與聲請人是否有捐贈行為無涉;又觀諸 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僅泛稱其已於105 年5 月11日行言詞辯 論程序強烈表明上開3 筆土地其中有筆土地是捐出作為道路 、消防等使用,如今卻被民事執行處拍賣等語,並未敘明聲 請錄音光碟之用途,復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何 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 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未能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