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106年度,1號
NTDV,106,消債核,1,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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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核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信用部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辜淑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辜淑雲間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 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 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 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 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 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下稱相對人)向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即聲請人即債權人(下稱聲請人)南投縣鹿谷鄉農 會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兩造已於民國105年12 月27日協商成立,爰將如附件所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 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 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 果各1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復觀諸兩造於105年12月27日協 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條件 核屬公允、適當、可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影本各1 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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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