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1號
NTDV,106,家訴,11,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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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1號
原   告 吳尚臻
      吳素貞
被   告 吳得龍
      吳得虎
      吳江山
      吳江海
      吳煌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吳尚臻固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6年1月 20日以106年度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駁回,並已確定。準此 ,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仍應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2月10日以106年度家補字第8號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1,391元,該裁 定均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 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柯伊伶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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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