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7號
NTDV,106,司票,67,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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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陳奕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魯益顯阮法勻即阮秀芸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魯益顯阮法勻即阮秀芸最新之戶籍謄本(含 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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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