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7號聲 請 人 陳奕潔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魯益顯、阮法勻即阮秀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魯益顯、阮法勻即阮秀芸最新之戶籍謄本(含 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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