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呂順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良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敘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 提示日為到期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其執票人向本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僅得要求自提示日起計算 之法定利息。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 條、第95條、第97條定有明文,併此敘明。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