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9號
NTDV,106,司拍,19,2017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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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范育如
兼非訟代理 黃士昌

相 對 人 李基益律師即張俊茂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張俊茂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張俊茂分別於民國104年7月21日、 104年10月23日、104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150,000元、450,000元,共900,000元,約定 清償期各為104年10月21日、105年1月22日、105年3月23 日 ,並以債務人張俊茂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抵押 權為擔保(聲請人林范育如黃士昌債權額比例均各2分之1 ),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張俊茂未依約清 償。而債務人張俊茂已於105年4月19日死亡,並經本院選任 相對人李基益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張俊茂於105年4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 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由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617號選 任李基益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此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 度司繼字第617號卷宗審閱無訛,並有該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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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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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埔里鎮 │牛眠 │ │803 │ │100.88 │30分之11 │張俊茂(歿)│
│ │ │ │ │ │ │ │ │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李基益律師│
├──┼───┼────┼────┼────┼────────┼─┼─────────┼──────┼──────┤
│002 │南投縣│埔里鎮 │愛蘭 │ │499 │ │187.54 │12分之3 │張俊茂(歿)│
│ │ │ │ │ │ │ │ │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李基益律師│
├──┼───┼────┼────┼────┼────────┼─┼─────────┼──────┼──────┤
│003 │南投縣│埔里鎮 │愛蘭 │ │500 │ │84.08 │12分之3 │張俊茂(歿)│
│ │ │ │ │ │ │ │ │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李基益律師│
├──┼───┼────┼────┼────┼────────┼─┼─────────┼──────┼──────┤
│004 │南投縣│埔里鎮 │愛蘭 │ │502 │ │187.01 │12分之3 │張俊茂(歿)│
│ │ │ │ │ │ │ │ │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李基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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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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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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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8 │西安路二段162 │牛眠段803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一層:52.44、二 │ │30分之│張俊茂(歿)│ │
│ │ │號 │ │造、2層 │層:72.91、騎樓 │ │11 │,遺產管理人│ │
│ │ │ │ │ │:12.07,合計:1│ │ │:李基益律師│ │
│ │ │ │ │ │37.4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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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