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李長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票據止付通知書上之喪失經過記載:「106年2月1日寄
件遺失未收取」,其所指之原寄件人為何人?(是否即為該
支票之發票人詠大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載未收取又係
指何人未收取?該支票究在交付聲請人之前遺失?或於已交
付予聲請人之後始遺失?(★該寄件之支票是否已業經聲請
人或聲請人之受僱人、同居人所收受?)均請具狀補正並詳
細敘明本件支票遺失之過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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