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28號
NTDV,106,司催,28,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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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勝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提出足以釋明聲請狀附表所示票據已遺失及聲請人
     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之證據(◎如:聲請人已向警察
     機關申報遺失,由警察機關出具之報案登記證明文件
     …等)。
  (二)補正提出遺失票據之繕本或影本,或其他足以開示票
     據要旨及辨認票據記載事項之證據。
  (三)以警察機關出具之登記表為釋明證據時,於報案登記
     證明文件上應明確記載下列足以辨認所遺失票據之記
     載事項:1. 發票人、2.發票日、3.到期日、4.票面
     金額、5.本票號碼、6.受款人、7.擔當付款人、8.付
     款地、9.發票地(★又如原遺失票據上並無前開部分
     內容事項之記載,亦請一併於警察機關之報案登記之
     證明文件內敘明何事項部分於票據上並未記載)。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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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