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勝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提出足以釋明聲請狀附表所示票據已遺失及聲請人
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之證據(◎如:聲請人已向警察
機關申報遺失,由警察機關出具之報案登記證明文件
…等)。
(二)補正提出遺失票據之繕本或影本,或其他足以開示票
據要旨及辨認票據記載事項之證據。
(三)以警察機關出具之登記表為釋明證據時,於報案登記
證明文件上應明確記載下列足以辨認所遺失票據之記
載事項:1. 發票人、2.發票日、3.到期日、4.票面
金額、5.本票號碼、6.受款人、7.擔當付款人、8.付
款地、9.發票地(★又如原遺失票據上並無前開部分
內容事項之記載,亦請一併於警察機關之報案登記之
證明文件內敘明何事項部分於票據上並未記載)。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