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92號
NTDV,106,司促,992,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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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宜蓁即吳靜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二)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
  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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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