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53號
NTDV,106,司促,853,2017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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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南投
      縣私立傑瑞老人安養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代 理 人 羅雱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高月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僅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 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 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72年度台上字第 1018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定。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黃高月里應向債權人給付積欠 之養護費用,固提出收容契約書影本為據,惟依該收容契約 所載立契約之當事人為聲請人與第三人陳阿琴,並非本件債 務人黃高月里。復依該契約書之約定,須向聲請人繳納養護 費之人亦為陳阿琴,此有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債 務人黃高月里既非契約之當事人,債權人自無從基於該契約 向債務人黃高月里為請求。至於債權人雖另提出債務人積欠 費用一覽表,惟該欠費一覽表僅係由債權人單方面所製作之 文書,其內容性質上仍僅為債權人一方之陳述及主張,依前 開說明,尚非得作為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證據。經本院前於 民國106年2月24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 明對本件債務人黃高月里為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提出可為釋 明之證據,該通知已於同年3月2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而債權人就前開事項逾期迄今仍未為補正,則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債權人本件之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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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