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21號
NTDV,106,司促,1221,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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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証鈺
債 務 人 黃淞揮
債 務 人 陳文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零陸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
  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台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黃証鈺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黃淞
  揮、陳文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9筆,共計新臺幣394,58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
  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証鈺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70,
  069元及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
  繳納,債務人黃淞揮陳文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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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