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61號
NTDV,105,訴,461,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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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   告 王瑞琳
被   告 羅文萍
      李心怡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胡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事證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 月1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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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