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28號
NTDV,105,訴,428,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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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8號
原   告 詹德湖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

法定代理人 詹枝松
      詹謝木重
      詹昭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 年抗字第56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於民國 89年9 月9 日選任原告、訴外人詹松麟詹玉露、詹銅典、 詹典壽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管理員,再由上開5 人 共同推舉詹松麟擔任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管理人。被 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為有效利用名下土地,乃於89 年間經派下員參與之公聽會決定提供土地,委由訴外人宏晨 開發建設股份定負責建築,進行土地開發,卻因被告詹昭三 等人要求高額補償,拒絕搬遷,致無法進行土地開發,並致 被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積欠高額稅款及工程款項, 除遭稅務機關聲請強制執行外,各債權人亦聲明參與分配。 詎被告詹昭三竟於105 年8 月21日自詡為被告祭祀公業詹貪 公嘗、詹露慍之召集人,召開派下員大會(下稱系爭派下員 大會),並片面宣稱已決議推選被告詹昭三詹謝木重、詹 枝松為被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之管理人(下稱系爭 決議),圖推翻前述開發計畫之各項協議及債權債務關係。 惟系爭派下員大會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與被告祭祀公業詹 貪公嘗、詹露慍89年規約不符,存有瑕疵,系爭決議自屬無 效,縱認有效,亦應予撤銷;被告詹昭三詹謝木重、詹枝 松對被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之管理權,當然不存在



。爰提起本件訴訟,先位聲明訴請確認系爭決議無效,暨被 告詹昭三詹謝木重詹枝松自105 年8 月21日起對被告祭 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之管理權不存在;備位聲明請求撤 銷系爭決議,並確認被告詹昭三詹謝木重詹枝松自105 年8 月21 日 起對被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之管理權 不存在等語。
三、經查:訴外人詹振輝另以祭祀公業詹貪公嘗、祭祀公業詹露 慍、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詹德湖詹松麟詹俊賢詹麗娟詹俊德詹麗群詹典壽詹玉露詹昌彬、詹 昭榮為被告,訴請確認89年9 月9 日祭祀公業詹貪公嘗、祭 祀公業詹露慍89年度派下員會議之變更名稱決議與變更規約 決議及設置管理委員會協商協議無效;確認89年9 月9 日祭 祀公業詹貪公嘗、祭祀公業詹露慍89年度派下員會議選任詹 銅興、詹松麟詹德湖詹玉露詹典壽與管理委員會推舉 管理人詹松麟所發生與派下員間委任法律關係不存在;確認 詹銅興詹德湖詹松麟詹典壽詹玉露詹昌彬、詹昭 榮於95年9 月2 日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所召集之派下 員會議中當選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管理委員會與管理 委員會推舉管理人詹松麟所發生與派下員間委任法律關係不 存在,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431 號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事件受理在案,仍於本院審理中,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 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被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是否 由祭祀公業詹貪公嘗祭祀公業詹露慍所合併,抑或係一獨 立之非法人團體,以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祭祀公業詹露慍 89年度通過之規約、決議之有效性、內容為何,均有疑義, 且均屬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於該 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之必要。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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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