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8號原 告 詹德湖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兼法定代理人 詹枝松 詹謝木重 詹昭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 年抗字第56號判例參照)。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於民國 89年9 月9 日選任原告、訴外人詹松麟、詹玉露、詹銅典、 詹典壽為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管理員,再由上開5 人 共同推舉詹松麟擔任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管理人。被 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為有效利用名下土地,乃於89 年間經派下員參與之公聽會決定提供土地,委由訴外人宏晨 開發建設股份定負責建築,進行土地開發,卻因被告詹昭三 等人要求高額補償,拒絕搬遷,致無法進行土地開發,並致 被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積欠高額稅款及工程款項, 除遭稅務機關聲請強制執行外,各債權人亦聲明參與分配。 詎被告詹昭三竟於105 年8 月21日自詡為被告祭祀公業詹貪 公嘗、詹露慍之召集人,召開派下員大會(下稱系爭派下員 大會),並片面宣稱已決議推選被告詹昭三、詹謝木重、詹 枝松為被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之管理人(下稱系爭 決議),圖推翻前述開發計畫之各項協議及債權債務關係。 惟系爭派下員大會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與被告祭祀公業詹 貪公嘗、詹露慍89年規約不符,存有瑕疵,系爭決議自屬無 效,縱認有效,亦應予撤銷;被告詹昭三、詹謝木重、詹枝 松對被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之管理權,當然不存在 。爰提起本件訴訟,先位聲明訴請確認系爭決議無效,暨被 告詹昭三、詹謝木重、詹枝松自105 年8 月21日起對被告祭 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之管理權不存在;備位聲明請求撤 銷系爭決議,並確認被告詹昭三、詹謝木重、詹枝松自105 年8 月21 日 起對被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之管理權 不存在等語。三、經查:訴外人詹振輝另以祭祀公業詹貪公嘗、祭祀公業詹露 慍、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詹德湖、詹松麟、詹俊賢 、詹麗娟、詹俊德、詹麗群、詹典壽、詹玉露、詹昌彬、詹 昭榮為被告,訴請確認89年9 月9 日祭祀公業詹貪公嘗、祭 祀公業詹露慍89年度派下員會議之變更名稱決議與變更規約 決議及設置管理委員會協商協議無效;確認89年9 月9 日祭 祀公業詹貪公嘗、祭祀公業詹露慍89年度派下員會議選任詹 銅興、詹松麟、詹德湖、詹玉露、詹典壽與管理委員會推舉 管理人詹松麟所發生與派下員間委任法律關係不存在;確認 詹銅興、詹德湖、詹松麟、詹典壽、詹玉露、詹昌彬、詹昭 榮於95年9 月2 日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所召集之派下 員會議中當選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管理委員會與管理 委員會推舉管理人詹松麟所發生與派下員間委任法律關係不 存在,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431 號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事件受理在案,仍於本院審理中,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 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被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是否 由祭祀公業詹貪公嘗、祭祀公業詹露慍所合併,抑或係一獨 立之非法人團體,以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祭祀公業詹露慍 89年度通過之規約、決議之有效性、內容為何,均有疑義, 且均屬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於該 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之必要。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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