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2號
NTDV,105,訴,42,2017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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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謝誌豪
      謝成鋒即謝誌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佩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
106 年2 月15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
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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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