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桂香
林古金
林春來
林春明
林春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勝鳳、詹杰承即詹文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90萬1,8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