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30號
NTDV,104,訴,430,2017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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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0號
原   告 陳茂霖
訴訟代理人 陳士文
原   告 陳金賢
訴訟代理人 陳金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被   告 陳榮良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事證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13 日 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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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