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陳金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金山所有之物品曾經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檢察署扣押在案,該等物品未經諭知沒收,爰依法聲請 發還等語。
二、經查,被告簡深銜、陳鳳嬌所涉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63 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雖經本院判決在案,惟該案被 告簡深銜部分業已確定,並已移由檢察官執行,被告陳鳳嬌 部分則經檢察官上訴,因無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所定上訴不 合法之情形,本院已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即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是該案在本院之訴訟繫屬已經消滅, 該案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即非本院所得審究,聲請人逕向 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