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875號
TCEV,106,中簡,875,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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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875號
原   告 魏慶庚
被   告 魏仲麒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家事法庭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95號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償還原告代墊支出被告之父魏煥根之 扶養費等情,而被告則抗辯原告所指代墊支出款項之期間, 被告對魏煥根並無扶養義務,此部分業經被告提出確認該期 間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訟,現由本院家事法庭以106年度家 親聲字第295號受理中,迄未審結等情,並經兩造於本院言 詞辯論期日中當庭同意本件於該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95號事 件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 判,既以本院家事法庭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95號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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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