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19號
NTDM,106,審訴,19,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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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泓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221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6 年度偵字第192 號),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泓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泓諭明知其並無中古履帶車、空壓機、發電電焊機、挖土 機等工具可供販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7 月間某日,以電腦連接網際網 路登入個人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刊登欲販售中古履 帶車、空壓機、發電電焊機、挖土機等虛偽訊息,對公眾散 布之,並提供其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作為聯絡之 用。適有如附表所示之謝朝聰江坤珉陳榮楠等3 人瀏覽 該網頁內容,因此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 ,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黃泓諭指定、由不知情之蕭鳳儀( 其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名間郵局申請 設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稱本案郵局帳戶) ,陳榮楠之後又當面交付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現金新臺幣( 下同)35萬元與黃泓諭黃泓諭另一方面則將上開3 人匯入 本案郵局帳戶之金錢,充作其向不知情之蕭鳳儀配偶楊碧玉 購買金飾之部分價金。嗣如附表所示之人於給付訂金後,均 遲未收到貨品,屢次聯絡黃泓諭無著,發覺有異,乃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㈡案經謝朝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轉由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暨陳榮楠訴由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 察長令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泓諭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蕭鳳儀楊碧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8 月19日儲字第1050146493號 函附證人蕭鳳儀之本案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本案郵局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暨往來明細資料影 本、門號0973-086801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 件及監視器翻 拍照片4 張。
㈣就附表編號1 部分:證人即告訴人謝朝聰於警詢中之指述, 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南港同德郵局無摺存款存 款人收執聯影本、臉書社群網站對話截圖各1 件。 ㈤就附表編號2 部分:證人即被害人江坤珉於警詢、本院準備 程序中之證述,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大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各1 份、台北富邦銀行彰化分局存摺封面暨內頁影 本2 件。
㈥就附表編號3 部分:證人即告訴人陳榮楠於警詢、偵訊及本 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訴,證人即告訴人陳榮楠之員工李應郎於 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該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紙、 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 份、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 2 紙及交易現場對話翻拍照片16幀。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所犯上開3 次加 重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因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案 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58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6 月(尚未構成累犯),且有多次詐欺刑事犯罪前 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 此次又以網際網路傳遞不實訊息詐騙他人,使告訴人2 人及 被害人因此分別陷於錯誤,交付新臺幣(下同)共44萬5,00 0 元,造成告訴人2 人及被害人之財產上損害非少,且迄今 未能賠償渠等所受之損害,告訴人陳榮楠及被害人江坤珉於 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希望法院從重量刑(見本院卷第24頁), 另又使無辜之蕭鳳儀蒙受金融帳戶遭受警示之危害,所為實 應予非難,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告訴人謝朝聰陳榮楠及被害人江坤珉分別匯入本案郵局 帳戶之1 萬元、1 萬5,000 元及2 萬、5 萬元,與陳榮楠當 面交付被告之35萬元,均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於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依 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就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㈢至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 )雖為被告所有,持以供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物,然考量此 為一般人日常生活所使用之通訊設備,非專供本案犯罪所用 ,亦非違禁物,若予沒收,反增添日後執行程序之困擾,欠 缺刑法上重要性,故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第40條之2 第 1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法及金│轉帳時間│轉帳地點│論罪科刑 │
│ │ │額(單位:新│ │ │ │
│ │ │臺幣) │ │ │ │
├──┼───┼──────┼────┼────┼─────┤
│1 │謝朝聰│被告於105 年│105 年7 │臺北市南│黃泓諭以網│
│ │ │7 月13日晚間│月14日下│港區同德│際網路對公│
│ │ │7 時許前某日│午1 時許│路85巷2 │眾散布而犯│
│ │ │,以網際網路│ │號南港同│詐欺取財罪│
│ │ │登入「挖土機│ │德郵局 │,處有期徒│
│ │ │、機械、車輛│ │ │刑壹年貳月│
│ │ │全國交易網」│ │ │。犯罪所得│
│ │ │之臉書社群網│ │ │新臺幣壹萬│
│ │ │站,刊登販賣│ │ │元沒收之,│
│ │ │二手履帶車虛│ │ │於全部或一│
│ │ │偽訊息,告訴│ │ │部不能沒收│
│ │ │人謝朝聰瀏覽│ │ │或不宜執行│
│ │ │後誤信為真而│ │ │沒收時,追│
│ │ │陷於錯誤,向│ │ │徵其價額。│
│ │ │被告訂購履帶│ │ │ │
│ │ │車1 臺,並匯│ │ │ │
│ │ │款訂金1 萬元│ │ │ │
│ │ │至本案郵局帳│ │ │ │
│ │ │戶,嗣告訴人│ │ │ │
│ │ │遲未收到貨品│ │ │ │
│ │ │,撥打被告門│ │ │ │
│ │ │號0973-0868│ │ │ │
│ │ │01號行動電話│ │ │ │
│ │ │均聯絡無著,│ │ │ │
│ │ │始發覺受騙。│ │ │ │
├──┼───┼──────┼────┼────┼─────┤
│2 │江坤珉│被告於105 年│105 年7 │不詳地點│黃泓諭以網│
│ │ │7 月11日晚間│月12日晚│ │際網路對公│
│ │ │8 時許前某日│間8 時35│ │眾散布而犯│




│ │ │,以網際網路│分許、10│ │詐欺取財罪│
│ │ │登入「油壓機│5 年7月1│ │,處有期徒│
│ │ │。空壓機。中│3日凌晨 │ │刑壹年貳月│
│ │ │古機械。買賣│零時1分 │ │。犯罪所得│
│ │ │討論版」之臉│許 │ │新臺幣壹萬│
│ │ │書社群網站,│ │ │伍仟元沒收│
│ │ │自稱「周順發│ │ │之,於全部│
│ │ │」,刊登販賣│ │ │或一部不能│
│ │ │二手發電機、│ │ │沒收或不宜│
│ │ │空壓機虛偽訊│ │ │執行沒收時│
│ │ │息,被害人江│ │ │,追徵其價│
│ │ │坤珉瀏覽後誤│ │ │額。 │
│ │ │信為真而陷於│ │ │ │
│ │ │錯誤,向被告│ │ │ │
│ │ │訂購發電電焊│ │ │ │
│ │ │機2 臺、引擎│ │ │ │
│ │ │式空壓機1 臺│ │ │ │
│ │ │,並以網路轉│ │ │ │
│ │ │帳方式,於右│ │ │ │
│ │ │列時間、地點│ │ │ │
│ │ │,分別匯款訂│ │ │ │
│ │ │金5,000 元、│ │ │ │
│ │ │1 萬元至本案│ │ │ │
│ │ │郵局帳戶,嗣│ │ │ │
│ │ │被害人遲未收│ │ │ │
│ │ │到貨品,撥打│ │ │ │
│ │ │被告門號0973│ │ │ │
│ │ │086801號行動│ │ │ │
│ │ │電話均聯絡無│ │ │ │
│ │ │著,始發覺受│ │ │ │
│ │ │騙。 │ │ │ │
├──┼───┼──────┼────┼────┼─────┤
│3 │陳榮楠│被告於105 年│105 年7 │苗栗縣苑黃泓諭以網│
│ │ │7 月間某日,│月18日下│裡鎮苑裡│際網路對公│
│ │ │以網際網路登│午1 時52│社苓郵局│眾散布而犯│
│ │ │入臉書社群網│分許、10│苗栗縣苑│詐欺取財罪│
│ │ │站,刊登販賣│5 年7月 │裡鎮上館│,處有期徒│
│ │ │發電機、挖土│20日下午│里9 鄰17│刑壹年陸月│
│ │ │機之虛偽訊息│1 時37分│9 號 │。犯罪所得│
│ │ │,告訴人陳榮│許、105 │ │新臺幣肆拾│




│ │ │楠瀏覽後誤信│年7月29 │ │貳萬元沒收│
│ │ │為真而陷於錯│日下午2 │ │之,於全部│
│ │ │誤,向被告訂│時30分許│ │或一部不能│
│ │ │購小型發電機│ │ │沒收或不宜│
│ │ │、2 噸型挖土│ │ │執行沒收時│
│ │ │機及12噸型挖│ │ │,追徵其價│
│ │ │土機各1 臺,│ │ │額。 │
│ │ │並於右列時間│ │ │ │
│ │ │、地點,匯款│ │ │ │
│ │ │訂金5 萬元、│ │ │ │
│ │ │2 萬至本案郵│ │ │ │
│ │ │局帳戶,另當│ │ │ │
│ │ │面交付現金35│ │ │ │
│ │ │萬元與被告,│ │ │ │
│ │ │嗣告訴人遲未│ │ │ │
│ │ │收到貨品,撥│ │ │ │
│ │ │打被告門號09│ │ │ │
│ │ │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均聯絡│ │ │ │
│ │ │無著,始發覺│ │ │ │
│ │ │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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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名間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