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83號
NTDM,105,訴,183,2017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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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其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 月
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其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盧其源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 院民國106 年1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於同年2 月16 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 未備,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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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