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91年度,61號
TCHV,91,上,61,200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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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一號
   上 訴 人 辛○○
         庚○○
   視同上訴人 乙○○
         戊○○○
         丙○○
          丁○○
         甲○○
         沈霖湧
   被上訴人  己 ○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四
百九十萬五千七百六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七萬三千五百八十九元,上訴人除已繳
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九千四百三十九元外,其餘四萬四千一百五十元,未據繳納,茲限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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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