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一號
上 訴 人 辛○○
庚○○
視同上訴人 乙○○
戊○○○
丙○○
丁○○
甲○○
沈霖湧
被上訴人 己 ○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四
百九十萬五千七百六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七萬三千五百八十九元,上訴人除已繳
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九千四百三十九元外,其餘四萬四千一百五十元,未據繳納,茲限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