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6年度,81號
TNEV,106,南簡補,81,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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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81號
原   告 台南市沙陶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吉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基章楊堤景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請求拆除地上
物估算之面積乘以被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並提出臺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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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