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6年度,71號
TNEV,106,南簡補,71,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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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71號
原   告 陳璧珠
被   告 李昆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定期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共新台幣(下同
)72,000元(6,000 元×12=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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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