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71號
原 告 陳璧珠
被 告 李昆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定期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共新台幣(下同
)72,000元(6,000 元×12=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