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6年度,50號
TNEV,106,南簡補,50,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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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50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中貨運服務
      所
法定代理人 張雙榮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被   告 蔡志青即澤富通訊
訴訟代理人 鄭富元
被   告 伊美傳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華
訴訟代理人 張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志青即澤富通訊等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4,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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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美傳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