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聲字,106年度,5號
TNEV,106,南簡聲,5,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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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玉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南簡字第62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聲請人為保障自身權益,爰聲 請交付民國106年2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 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即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 「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 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 法律上利益等情形,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南簡字第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本件聲請人聲請交 上開事件106年2月9 日法庭錄音光碟,僅泛稱「保障自身權 益」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理由及有 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相違 。故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 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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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